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术竞赛的健康、有序发展,预防并处罚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官员及工作人员和中国武术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赛区组织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武协)依据本办法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单位的官员和工作人员等违反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遵循及时、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三条
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取消比赛资格或执裁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禁赛; (七)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 (八)取消注册资格或会员资格; (九)终身禁赛。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四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行贿、受贿、索贿,操纵比赛结果的; (二)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纪律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武术事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
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运动队、参赛单位报告并经核实,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有侮辱性语言、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势、摔器械或护具、静坐示威等不良方式的,或以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的,除临场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还将依据情节给予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禁赛1年、罚款2000元的处罚。 第九条
在比赛中或竞赛期间,凡运动员对裁判员、官员及竞赛相关工作人员有暴力性违纪行为者,立即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禁赛2年,罚款5000元,并对其所属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凡在中国武协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允许不得参加非中国武协主办的各类国内外赛事活动(包括各类跨省市的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如有违反,将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其所属单位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取消该运动员和其所属单位参加国内、国际比赛资格1年的处罚。 第四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2000元、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0-5000元、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竞赛监督席、仲裁席、裁判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貌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唆使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将被立即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0-10000元、禁赛2年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扰乱赛场秩序、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违纪行为者,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0-10000元、禁赛1年、取消在中国武协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在比赛过程中,对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有暴力性违纪行为者,立即取消该次比赛资格,
禁赛2年,罚款5000元,并对其所属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凡在中国武协注册的教练员,未经允许不得参加非中国武协主办的各类国内外赛事活动(包括各类跨省市的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如有违反,将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0-20000元、取消参加国内、国际比赛资格1年、取消申报国家级教练员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七条
裁判员未经请假批准不按时到赛区报到,或不遵守赛区封闭管理规定与赛区纪律,或经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裁判员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扣发其一天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裁判员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或赛前不参加裁判学习或考核不合格,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警告超过两次,或有妨碍公正执裁的行为,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扣发其工作补贴。 第二十条
经裁委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予取消执裁资格1至2年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裁委会认定,裁判员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给予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裁委会认定,裁判员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裁判长意见,或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予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裁判长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总裁判长决定,给予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仲裁委员会成员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监督,给予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终身禁止执裁,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在中国武协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未经允许不得参加非中国武协主办的各类国内外赛事活动(包括各类跨省市的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如有违反,将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0-5000元、取消执裁资格1至2年、暂停注册1次、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六章 兴奋剂、假赛、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进行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对该运动员给予禁赛2年的处罚;如1名运动员有两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给予终身禁赛处罚;如1年中,某队有2名(含2人)以上队员检测结果为阳性,除给予当事运动员处罚外,还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全队禁赛1年。 第二十八条
比赛中运动员消极比赛、打假赛,经调查属实,
依据情节,对参与者给予禁赛1年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对违规运动队所属单位给予罚款10000元,取消下一年度承办比赛、推荐裁判员的资格,取消当事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全队禁赛1年。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以虚假年龄参赛、冒名顶替他人参赛,经调查属实,
依据情节,对虚假年龄者、冒名顶替者、被冒名顶替者处以禁赛1年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对违规运动队所属单位给予罚款10000元,取消下一年度承办比赛、推荐裁判员的资格,取消当事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全队禁赛1年。 第三十条
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它理由拒绝继续比赛,造成比赛延误超过3分钟一律按罢赛处理。对罢赛运动队所属单位给予罚款10000元,取消下一年度承办比赛、推荐裁判员的资格,取消当事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注册资格,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全队禁赛1年。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七章 其它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比赛服装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武术竞赛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不穿规定的服装(不符合大会规定的赞助服装及装备),衣着不整、形象不佳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处吸烟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条
损坏公物和场馆比赛设备、器材者,给予警告,并需按价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双倍赔偿。 第三十五条
在竞赛期间出现行贿受贿的,经调查属实,依据情节,对参与者处以禁赛1年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触犯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组委会允许,不参加赛前联席会的领队、教练员和其他应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将予以警告。 第三十七条
未经组委会允许,报名后全队无故不到赛区报到,给竞赛组织和承办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据情节给予该运动队警告、通报批评、罚款2000-10000元、禁赛1年,直至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除按申诉程序外,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不良评论,不得在赛后向媒体公开指责裁判员,不得发表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的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参与者、赞助商的不良评论。对违规违纪者将依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5000-10000元、禁赛1年,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中国武协同意,中国武协组成人员、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以中国武协相关身份私自参与任何形式的武术活动,将依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中国武协会员资格。 第四十条
凡未经中国武协同意,冒用中国武协及中国武协各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武协主办的各类武术竞赛。违规违纪行为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并依据从重原则。中国武协主办的其他武术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在中国武协各级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各级会员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处罚由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所有处罚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国武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罚款必须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上交中国武协,逾期不交者不能参加下一次竞赛活动,且中国武协保留以法律途径进一步主张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人员,取消参加该次竞赛活动各项评奖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国武协可参照本办法或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